淺談:歷史文化名稱的保護與開發
文章分類: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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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傢歷史文化名城是1982年根據北京大學侯仁之、建設部鄭孝燮和故宮博物院單士元三位先生提議而建立的一種文物保護機制。那麼,接下來我們一起來民族文化看看歷史文化名稱的保護與開發是怎樣的吧!
起源
國傢歷史文化名城是1982年根據北京大學侯仁之、建設部鄭孝燮和故宮博物院單士元三位先生提議而建立的一種文物保護機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確定並公佈的國傢歷史文化名城均為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紀念意義、且正在延續使用的城市。
黨和國傢歷來高度重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工作,《文物保護法》、《城鄉規劃法》確立瞭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制度,並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制定保護辦法。
2005年10月1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正式施行,確定瞭保護原則、措施、內容和重點。
2008年7月1日,《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正式施行,規范瞭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申報與批準。如果國傢歷史文化名城的佈局、環境、歷史風貌等遭到嚴重破壞的,由國務院撤銷其歷史文化名城稱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