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頗族山官制,你瞭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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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景頗族中的等級觀念是很深的,諺語中有:“南瓜不能當肉,百姓不能當官”、“河蝦不能一日無水,百姓不能一日無官。”景頗族的山官,在一定管轄地區,是最高統治者,各山官轄區之間,互不隸屬。山官制是景頗族文化的一部分,現在我們就一起來瞭解一下。
中國雲南省景頗族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實行的一種政治制度。指在等級制度的基礎上,以山官、寨頭等為統治者在一定轄區內行使獨立權力。這種制度是在氏族酋長制瓦解過程中逐漸演變形成的。“山官”系當地漢族所用的稱呼,因景頗族居住山區而得名,景頗語稱為“貢薩統”,又稱“杜”、“杜瓦”或“早”。山官們是元、明以來從原始農村公社分化出來的世襲貴族,有大、中、小三類,他們都有以山嶺、河流等自然標志為界限的轄區。
大山官轄數十個村寨,小山官轄一個村寨或數戶。在轄區內,社會成員一般分為官種、百姓、奴隸三個等級,互相間界限森嚴,互不通婚。山官必須出身於官種血統,是轄區的最高政治首領,是習慣法的體現者和執行者,戰時則是當然的軍事領袖。
山官享有各種特權:百姓殺牛祭鬼或獵獲野獸時,需送給山官一條後腿,稱作官腿;百姓每戶每年需為山官無償出工3——6天,稱作官工;百姓每種一籮種子的水田,需送交山官1——6籮谷物,稱作官谷;轄區內的漢族每戶每年需向山官繳納鴉片2——4兩,稱作官煙;逢年過節、結婚、辦喪事、收獲谷物或調解糾紛時,百姓需向山官送牛等禮物,稱作官禮。山官的職位按幼子繼承權的原則世襲。



